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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6-25 字体:【】【】【

  内容提要:娄底市扩大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市外和境外的投资者到我市发展,吸纳市外资金、技术、管理和名牌产品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包括各级各部门和招商引资工作人员)为娄底经济建设作贡献,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形成娄底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来投资者的认定

  外来投资者指所有的市外(含境外)客商或企业,外来投资者的身份证或原始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在娄底市范围之外颁发的;外来投资企业指所有的市外( 含境外)投资者到我市兴办的企业。

  外来投资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市招商局和各县、市、区招商局进行确认,并颁发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娄底市外来投资者证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审批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准。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

  1、外来投资商在我市范围内兴办投资项目, 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根据项目征地用途还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其出让年限按照不同种类分别为40年、50年、70年,出让金按照标定地价的25%缴纳,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在2年内缴清。也可低年限出让, 所缴出让金按出让年限递减。特殊情况由招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减免。

  3、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工业、 旅游娱乐业项目的用地,土地使用权除出让外,还可以实行优惠租赁,年租金按现行租金标准的50%收取。

  4、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成片开发国有或集体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进行农、渔项目投资的,减免40%的土地使用费;进行林、牧业和生态项目投资的,减免60%的土地使用费。

  5、 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新增非农建设用地和使用闲置国有土地的,按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五统一管理”的规定办理,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供地;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投资项目或合作开发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优惠收取,特殊项目( 含高新技术) 或在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可以减半收取,并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土地。

  6、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法定期内如不改变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使用期限届满,经批准后可以续期有偿使用。

  7、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后,可在一定年限内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关征地的附加费用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8、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利税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在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投资的外来旅游服务项目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旅游服务项目,以及在县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一、二产业项目,可免征5-10年的土地使用费;其征地费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必须上交国家和省里的费用除外),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在5年内缓征, 特殊情况还可再延长3年。

  (二)收费优惠

  1、对外来投资项目, 除各收费部门收取必须上缴国家、省里(不包括省返还地方部分)的费用和优惠收取工本费(含劳务型)外,其余各种收费按最下限减半征收。

  2、对外商投资项目, 除各收费部门收取必须上缴国家、省里(不包括省返还地方部分)的费用和优惠收取工本费(含劳务型)外,免征各种收费。

  3、在县级以上开发区(含旅游区) 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其试营业(自工商执照颁发起1年) 期间一律不征收各种费用。

  4、各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必须凭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亮证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凭市物价局和市招商局联合核发的“收费监督卡”实施缴费。《收费许可证》显示收费项目依据,“收费监督卡”显示收费标准依据。外来投资企业对无《收费许可证》或超出“收费监督卡” 标准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并及时投诉监察、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三)税收优惠

  1、 坚决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优惠税收政策,将国家的每一条政策用足用透,用好用活。

  2、对于县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 经税务部门核准、规模较小的税款实行核定征税。

  (四)其它专项优惠

  1、外来大型高新科技产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我市发展,项目投产3年内除按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实行本规定优惠外,效益很好的(年利税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由其税收所在地政府每年从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抽出20%,支持该项目进行科技发展再投入。

  2、对外来的资金、技术、 人员到我市从事电子信息及电脑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节能环保技术、高新农业技术项目开发的,除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实行优惠外,项目投产3 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权限内)可免交除工本费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对于到我市开办专业批发市场的外来投资商和进入该市场的所有经营者,均给予同等的优惠待遇。对外来投资商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凡符合“娄政发[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解决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招工、参军皆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或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中曲,一律免收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员工的管理由企业负责。

  4、外来投资者从事旧城改造,其建拆比例高于3:1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5、 为保证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办理一切手续,并明确有关单位包干协调周边矛盾。

  6、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并制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

  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对引入投资的奖励

  凡引荐、介绍外来投资者自带资金到我市兴办企业的所有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其具体办法是:

  1、市招商局督促引资受益单位, 以协议形式由受益单位按如下标准奖励引资者:高科技项目按投资到位金额的0.8-1.5%计奖;生产性项目按0.4-0.9%计奖;一般性项目按0.3-0.7%计奖。

  2、 由财政从外来投资者所缴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中提取5%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对引进、争取其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1、争取国家、省计划内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使用的,按到位资金总额高于上年基数部分的1-2‰一次性计奖。

  2、争取到国家、 省计划外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使用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计奖。

  3、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的1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1.5%一次性计奖;引进有偿有息(与银行同档贷款利率相同)的一般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资金占用额的0.3%计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5 年以内的按资金平均占用额的0.5%计奖,使用期在5-10年的按0.8%计奖,10年以上的按1%计奖。

  4、 争取到国际无偿援助资金或国内外友人捐赠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2%一次性计奖。

  以上各项奖金一律由受益单位支付,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可在税前扣除;新建项目在前期费用中列支;凡资金接收方与引进方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办理。

  (三)对引进技术及购买企业的奖励

  引进外来资金购买我市企业的,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2%计奖,奖金由企业主管部门从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凡为我市企业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由受益企业按不低于技术转让费的2──3%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属技术入股的,在技术应用投产成功后,由受益企业按引进技术入股客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四)奖励的审核执行

  1、引资项目和数额由招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 审计、银行、外汇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审核认定。凡争取、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招商部门申报,并提供各种有效文件(验资证明)和资料,被审核认定后经政府批准,由财政或项目单位执行奖励。

  2、引资有功者在手续资料齐备、 并被政府认定的情况下,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如奖励资金不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获得应当得到的奖励。

  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投资项目,从立项到营业的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投资者提供合法证件和必要的文件后,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的各种手续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逾期不办、硬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市政府将扣减部门目标考核分数,并从严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计委或经委立项、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公安和文化的行业审批、外汇手续各在1天内办结; 工商名称预核在半天内办结,招商审批、工商注册登记、消防许可证手续各在2天内办结或转报;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外汇登记各在半天内办结;供电、供水、电信等手续各在2天内办结;国资局产权登记手续在3天内办结。建设规划报批、工程报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和国土手续等,在不超过15天内办结。各级招商局设立的外商投资手续代办中心负责外来(商)投资各项手续的代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招商局外商投资手续代办中心的工作,按照“外来投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从速办理,不得拖延服务时间。

  (二)简化办理证照手续

  外来投资者在办理以上所有报批手续中,招商、工商、税务、银行、国土、环保、供电、供水、电信、交通、建设、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从优从快办理落户手续。外来投资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投资项目自选、合作伙伴自找、设计单位自请、基建单位自招、生产地点自择、机构编制自定、企业员工自聘、经营管理自主、工资奖金自定、资金出进自便等“十自”权利。

  (三)实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1、凡有实力、有诚意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只要所办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都应积极接洽、热情服务;确因有关部门故意设卡、刁难,将外来投资者拒之门外,或已办外来投资企业被其赶走、搬迁的,招商部门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市委、市政府将按其所造成后果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黄牌警告、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2、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对外商简单粗暴、办事拖沓、故意设卡的刁难行为;禁止各部门对外来投资者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借故停水停电停气的违规行为;禁止本地群众利用世居关系对外资项目进行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刁难打压的各种不正当行为。违者,一经查实,由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下设外商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代表政府处理外商投诉中的各类问题。

  4、外来投资者如认为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从速受理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外商投资的文化旅游服务业实行扶持保护

  对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各类服务设施和宾馆饭店、旅游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大熊山、波月洞、华天洞、胜仙洞、大嵊山、湄江、白马湖、龙山、水府庙、九峰山、狮子山和新确定的其他风景旅游区兴办的旅游娱乐业,除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外,公安部门的各类检查和决定必须经过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同意并签批后方能进行。在旅游、文化、公安部门的正规化管理下,市内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正常的旅游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实行依法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制度

  对外来投资客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市人民政府委托监察、公安、招商、外事侨务等部门进行重点保护。

  1、 各执法部门对于受重点保护的外来客商要做到以礼相待、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以最快的速度受理外商的申请,以最低的比率收取外商应交的各种费用,以最开明态度尊重外商的民族风俗及个人生活习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为外商提供安全、宽松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

  2、对于各种乱搜查、 乱扣留行为及侵害外商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公安、法制办、招商等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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