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ye天气: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护侨益 >> 侨务政策

娄底市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侨联 发布时间: 2010-06-25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市外和境外的投资者到我市发展。根据我国入世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指所有的市外(含境外)客商或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指所有的市外(含境外)投资者到我市兴办的企业。外来投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除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优惠外,外来投资举办生产型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清首期拆迁安置费后,可以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前5年内的土地使用租金可返还70%。

  对于外来投资中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高效益、低污染项目,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外经贸(招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依法减、免。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收费,市内各部门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国家和省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各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亮证收费。市物价局和市外经贸局(招商局)依法联合核发外来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监督卡),外来投资企业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收据,或不按要求在《收费监督卡》上登记的,有权拒绝缴纳,并及时投诉监察、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商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其子女入托、入学皆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或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员工,只收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暂住人口管理的证书工本费,员工的管理由企业负责。持有原居住地驾驶证的外商,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准驾手续,不再收取驾驶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鼓励全社会招商,允许招商中介人向受益方收取中介费。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到位的直接介绍人。具体标准为:引进高科技项目按引资到位金额的1%以内提取;生产性项目按0.5%以内提取;一般性项目(含产权转让项目)按0.3%以内提取。中介费提取由受益方和中介人签订合同,报外经贸(招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从外来投资者所缴税收的市本级收入部分中提取5%列入预算,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政务大厅,加挂招商服务中心的牌子,凡涉及投资有关审批事项的部门均在政务大厅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

  市内各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兴办投资项目要主动服务,从立项到营业的各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投资者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和必要的文件后,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各种手续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逾期不办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市政府将扣减部门目标考核分数,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在资料完备条件下,计委或经委的立项和公安、文化等的行业审批、外汇手续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名称预核、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外汇登记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招商审批、工商注册登记、消防安全许可证、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供电、供水、电信等手续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财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建设规划报批、工程报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和国土手续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只要所办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热情服务;确因有关部门或个人故意设卡、刁难,将来投资者拒之门外,或导致外来投资企业被迫停产、搬迁的,外经贸(招商)部门可向市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市政府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强行向外来投资企业拉广告、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资料、报销费用,要求安排消费和“搭车”收取其他不正当的费用;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刁难打击的各种违法行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办公室下设外商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代表政府处理外商投资中的各类问题,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凡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各类服务企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饭店、以及在各风景旅游区兴办的旅游娱乐业,除涉及刑事侦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外,公安部门的各类检查和决定必须经市公安局局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同意方能进行。在旅游、文化、物价部门的正常管理下,市内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正常的旅游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监察、公安、外经贸(招商)、外事侨务等部门应依法确保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布。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从严处罚。


我要分享:
0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